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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仲发字(1993)512号 1993年12月12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区县、局、总公司、直属基层工会:
  现将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步,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起着重要作用。为帮助、促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更好地贯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区、县劳动局、各级工会领导干部要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认识,把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做到有布置、有检查。
  二、基层工会要和企业领导相配合,尽快按规定积极组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已经建立的,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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