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京劳仲发字(1993)513号 1993年12月14日)


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劳动部〔1993〕300号《关于颁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情况做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以下简称组织规则)的要求,作必要的调整,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为适应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组织规则》的要求,各区、县仲裁委员会应首先从本区、县劳动局内聘请一批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时,所在科室应给予支持和方便。
  三、根据《组织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要求,我市仲裁庭组成中的另外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公室主任指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