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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建监察实施办法[失效]

  (三)对损坏、盗窃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设施,影响城市客运、交通运营、供水、供气安全,城市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及城市节约用水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四)对擅自占用、损坏、拆除、盗窃环境卫生设施、场地,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五)对擅自占用、损坏城市绿地、花草、树木、园林绿化设施的违法、违章行为进行监察;
  (六)对违反风景名胜规划、保护、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监察。
  第七条 城建监察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城建业务,具有一定政策法律水平和执法实践经验;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基础知识和业务知识专业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
  (三)热爱城建监察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四)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取得《城建监察证》。
  第八条 《城建监察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第六条所列条件对所辖城建监察人员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经批准统一编号后颁发《城建监察证》。
  第九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十条 城建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违法违章责任人及有关人员;
  (二)查问有关证件、文件、图纸、资料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对违法、违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或者强行拆除、搬迁,责令赔偿损失,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并监督其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负有下列责任:
  (一)出示《城建监察证》;
  (二)制定监察方案,确定监察内容;
  (三)为被查询者保守经济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 城建监察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对一般违法违章行为,按下列程序查处:
  1、指出被检查者违法、违章行为;
  2、填写:违法、违章现场记实;
  3、决定处罚形式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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