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及发布《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的通知
(京劳保发字(1994)449号 1994年8月1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
现将劳动部1994年1月26日颁发的《有毒作业分级监察规定》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根据此规定及劳动部1992年2月1日颁发的《
粉尘危害分级监察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为贯彻落实有害作业的分级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在开展粉尘作业分级的基础上开展毒物分级并逐步开展高温、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等工作。
现将在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有条件的区县、局总公司及企业申请成立分级检测站的,需填写《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向市劳动局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8月30日。经市劳动局审批,核发检测单位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分级工作。
二、全市的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工作从9月份起全面展开。年底前,市属企业要完成本单位内的粉尘分级工作。其它企业也要安排分级计划,逐步开展这项工作,1995年,全市所有有粉尘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要全部完成,并逐步开展有毒物危害的企业的分级工作。
三、分级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全国统一的检测人员许可证,持证操作。
四、分级中的具体工作,由市劳动局委托市劳动保护检测检验所负责。
附件:一、劳动部《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略)
二、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
三、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检测单位申请表(略)
附件二:
北京市有害作业分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控制、减少职业危害和职业病的发生,推动我市有害作业治理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有有害因素危害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