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通知
(京民退字(1994)第189号、京财行(1994)1420号 1994年8月2日)
各区(县)组织部、老干部局、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1991〕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组织部门管理的军队退休改离休干部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医疗问题。现医疗体系不变,仍由区县卫生部门负责。
二、关于住房问题。仍居住现住房,现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逐步解决。
三、关于服务管理问题。由区县民政局负责管理,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负责业务指导,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仍由现管理的街道(乡、镇)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