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级爱国宗教团体须建立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认定的工作班子,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帮助对其成员进行认定工作的业务培训。
(三)申请登记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书面材料:1.申请书;2.户口所在地单位或乡(街道办事处)以上政府证明;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4.寺观教堂考核材料以及取得宗教职称的有关材料;5.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对申报人进行初步审查,并征求当地爱国宗教团体意见后,基本合格者填写《宗教教职人员登记表》,将登记表及所有材料送市级爱国宗教团体统一认定(鉴于我市没有成立道教协会,道教教职人员由老君洞管理组织认定,对意见不一的申报人,可送省道协认定)。
(五)经认定后的申报人,由所在的寺观教堂组织或爱国宗教团体统一向县以上(含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发给《四川省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对手续不齐、意见不一的申报人暂缓登记。
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如有遗失,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并办理补发手续。
(六)登记发证机关对宗教教职人员实行年终审验制度,并在证书上签署审验结论,无审验结论的证书无效。
五、登记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要把学习宗教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贯穿登记工作的始终。要提高宗教事务管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提高宗教教职人员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要让宗教事务管理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都了解登记不是干涉和限制宗教教职人员正常的宗教活动和教务活动,而是不了维护正常的宗教活动,更好地保护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自觉履行《规定》的义务,切忌采取简单、粗糙的工作办法。
(二)要充分发挥爱国宗教团体的作用,依靠他们对宗教教职人员的道德、信仰、学识、社会主义觉悟和管理能力等进行全面的考核,加强宗教教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指导和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
(三)登记是项长期工作。这次集中登记争取在明年上半年基本完成,此后纳入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要特别注意建立健全一套完备的宗教教职人员档案资料。
(四)经过登记后,未持有宗教教取人员证书,再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进行传教布道的属非法活动,各基层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要坚决制止。可按《规定》没收非法所得及用于非法活动的物品,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