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进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是贯彻《规定》的基础工作,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党的教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心管理的权利;有利于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