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宗教信仰自由是《
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进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是贯彻《规定》的基础工作,通过登记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党的教务活动;有利于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参加所在宗教活动场所心管理的权利;有利于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有利于建设一支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又有宗教学识,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宗教教职人员骨干队伍。同时,通过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争取、团结、教育宗教界人士,推动宗教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二、登记的范围
(一)佛教的僧尼。其中“文革”后出家,经寺庙试用合格,但未经省、市佛教协会同意而受戒者,可作沙弥(尼)对待,如按省、市佛教协会规定补戒或补办有关手续者,按僧尼登记。原属居士自行到地戒者,不予登记。
(二)道教已冠巾的道士、道姑。
(三)基督教的牧师、副牧师、长老、传道员。
(四)天主教的主教、副主教、助理主教、神甫、五品以上修士、已发初愿的修女。
(五)伊斯兰教已受聘的阿訇。
宗教院校的学生毕业后(天主教的修生按第4条办理),在寺观教堂继续从事宗教活动的人员,可予登记。
宗教团体中担任职务或以宗教为职业的其他人员、散居僧(尼)、道士(姑)的登记另行规定。
三、登记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自觉履行宗教教职人员义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方针。
(三)遵守各教规章制度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宗教团体及寺观教堂管理组织的管理。
(四)属于本市寺观教堂、宗教团体的固定或常住人员(其正住户口在寺观教堂所在地或在本市)。
四、登记方法和步骤
(一)宗教事务部门要协助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组织在宗教教职人员中作深入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组织他们学习《规定》、国家《
宪法》、法律有关内容、党的宗教政策,了解登记的目的、意义,使之积极主动地配合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