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宗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的通知
(重办发〔1994〕70号 1994年8月5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见》和《关于我市宗教教职人员登记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登记,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推动宗教事务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轨道,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措施。这项工作政策性很强,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动员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把任务逐级落实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要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增强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关于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意见
国务院最近发布的《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明确规定;设立宗教活动气氛必须进行登记。现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结合实际,对我市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提出如下意见:
一、登记目的和意义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是宗教活动场所取得合法地位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是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基础环节,是宗教事务的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的重要步骤。进行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法律法规自主管理该场所的内部门事务,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侵犯;有利于保护宗教活动场所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山林、房屋、合法的财产及合法的收入不受侵犯;有利于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宗教书刊、宗教艺术品和兴办宗教自养企事业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家依法对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位于风景名胜区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和环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防止和制止设立非法宗教活动场所和利用合法宗教活动场所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二、登记的范围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