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京财协(1994)1361号 1994年8月8日)
京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外商投资企业,中央在京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119《关于印发〈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93)财会协字第134号《
关于〈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临时执行审计业务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结合如下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应中国境外委托人的委托,需要在北京地区临时办理审计业务的,应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业务。
二、北京市财政局授权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主管审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