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京劳企发字(1994)461号 1994年8月10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近来,一些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强迫或诱导职工退出岗位休养(简称离岗休养),侵害了职工的正常劳动权利,职工反映强烈。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根据
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办理职工离岗休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离岗休养的职工,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离岗休养的年龄界限。
企业实行离岗休养的办法,必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二、企业办理离岗休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须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离岗休养,不能“一刀切”。
三、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企业要按月足额发放职工生活费,保障离岗休养职工的基本生活。支付离岗休养职工的生活费在工资基金中列支,离岗休养期间养老保险的缴费仍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离岗休养条件已办理了“内退”的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企业要妥善安排其工作,特别是女职工要求返回工作岗位的,要予以安排。企业对内退职工要加强管理,组织转岗或转业培训,允许这部分职工到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登记,调剂到适合本人特点的工作单位、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