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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函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函的通知
(京财综(2001)855号 2001年5月18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等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2000〕42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局清理自身收费项目的具体情况,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取消《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和《票据购领证》三项工本性收费,由市财政局票据中心免费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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