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旅游定点家庭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湘旅行管字(2001)第83号 2001年5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旅游业发展需要,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内旅游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全省范围内开办的需申办旅游定点家庭旅馆(含“农家乐”接待场所,下同),均需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办人向县(市、区、下同)旅游局提出申办报告,并填写《湖南省旅游定点家庭旅馆申报审批表》。
(二)由县(市、区)旅游局根据标准进行检查、审核和批准。
(三)由县(市、区)旅游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州)旅游局备案,并核发全省统一制发的《旅游定点家庭旅馆经营许可证》。
(四)由县旅游局颁发全省统一制作的《旅游定点家庭旅馆》标牌。
第四条 旅游定点家庭旅馆设立条件:
(一)房屋产权明确(有房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证);
(二)具有接待过夜旅游者能力;
(三)已正式营业半年以上;
(四)无重大责任事故和治安问题;
(五)有健全的规范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报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三)消防、治安保卫验收合格证明;
(四)各种营业项目服务介绍;
(五)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二章 经营
第六条 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合法经营。
第七条 严格按照《湖南省旅游定点家庭旅馆标准》和相关部门标准经营。
第八条 旅游定点家庭旅馆接待国际、国内旅游团队及散客旅游者,并签订服务合同。接待境外旅游者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
第九条 非旅游定点家庭旅馆不得接待境内外旅游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