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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规定

抚顺市环保局领导班子廉洁自律的规定
(抚环党发〔2001〕5号 2001年5月21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特别是贯彻执行市纪委下发的五不准的规定,切实加强局班子廉政建设,搞好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除贯彻执行好上级已有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外,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如下规定:
  一、以身作则,廉洁从政
  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上级其它各项反腐倡廉的规定,身体力行,发挥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同时,根据不同时期上级的要求和班子、领导干部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班子及个人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和措施。每位班子成员应带头执行局有关车辆管理、财务管理、外来人员用餐招待等各项规定。
  二、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下列七个方面的问题需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1、干部的提拔任用及奖惩。
  2、人员的调出、调入、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和军转干部、退伍兵等。
  3、环保治理项目补助计划。
  4、环保专项资金贷款。
  5、年度自身建设经费计划。
  6、较大数额的经费支出(5万元以上)。
  7、其它需要经班子集体讨论的事项。
  三、实行四公开、增加透明度。
  1、班子廉洁自律的规定公开、向群众公布,以便群众监督。
  2、班子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公开,每年述职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向群众通报。
  3、干部的提拔、任用公开,实行任前公示、竞聘上岗。
  4、局财务公开,特别是年度自身建设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在中层以上干部范围内公布一次。
  四、正确行使权力,不准以权谋私
  1、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或不按规定条件审批项目。
  2、严格公正执法,对行政处罚一经做出决定,任何人不得变更和说情。
  3、不准个人擅自向环境治理单位推销环保设备和介绍施工队伍,从中谋取好处。
  五、搞好八小时以外的廉洁自律
  1、检点业余生活,不准参加上级明令禁止的或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业余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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