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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北京市工商局转发财政部、农业部、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协(2001)770号 2001年4月27日)


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
  现将《财政部 农业部 工商局关于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脱钩改制工作中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01〕10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已设立的乡镇企业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评估机构,此次脱钩改制应持市乡镇企业局批复的脱钩改制方案和市财政局同意其从事资产评估业务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的,应先经市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二、截止到6月30日未取得或未申领市财政局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乡镇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机构,市财政局、市乡镇企业局应将撤销决定及名单送市工商局,并督促其履行终止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届时,拒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由原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减经营项目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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