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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1)759号 2001年4月28日)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各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用于各类经营(包括出租)的,应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对各资产公司利用回收的房地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以外的租赁业务和其他经营的,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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