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此次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为了促进我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迎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我市鉴定工作的全面检查。通过质量检查,要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检查对象: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负责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主管部门),本市各职业技能鉴定所。
三、检查内容:
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运行和管理情况;就业准入制度的落实等情况(具体内容见评估表)。
四、组织及检查形式: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部署全市鉴定质量检查工作,制定《方案》;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根据《方案》的要求,负责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按照各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所自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辖区内职业技能鉴定所进行检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全市各主管部门进行抽查;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检查的形式,依次进行。
五、实施步骤:检查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组织部署阶段:(2001年5月中旬)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并进行工作部署;各主管部门要根据《方案》的要求,指导所属鉴定所做好自查的计划安排,并于5月20日前,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本所《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注册的地址,根据区域化管理原则,将自查方案报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科。
2.自查阶段:(2001年5月中旬—6月)
各主管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检查的要求,对照《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所鉴定质量评估表》的内容,逐项逐条进行自查。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学校以及参加鉴定的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查结束后,各主管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于6月20日前,将各自的自查报告和评估表(一式两份),分别提交给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3.检查、抽查阶段:(2001年7月—8月)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应接受辖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检查。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组织包括考评员、专家在内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要求,对区域内鉴定所鉴定工作运行和自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反馈整改意见。8月5日前,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将区域检查工作报告报职业技能培训处。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部分主管部门进行抽查。
在汇总检查情况后,完成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报告,8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4.迎检、总结阶段:(2001年9月—10月)
此阶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组,将对我市鉴定质检情况进行检查,各相关单位要做好迎检、抽查准备。11月进行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各级主管部门对这次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指导,要成立相应机构,并有专人负责。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的联合检查组,应注意吸收辖区内鉴定所相关人员参加,检查中应根据要求,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此次检查,要与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调整相结合,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相结合;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要边查边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主管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