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交通站场、水电设施、文体馆场等名称,主管部门应在征得市、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审批,并按规定的时限将有关批准文件抄送市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二、住宅小区、楼群整体经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小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花园二期”等。
三、建筑物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
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代理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建筑物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应更名。如果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
五、地名经批准更改后,如果确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注明原地名的,可经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规定期限后,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括注“(原××××)”作为过渡。
六、建筑物易地重建后,如果继续使用其标准地名,例如“广州体育馆”,在文字表述时可采用“广州体育馆(新址)”的写法作为过渡,不应采用“新广州体育馆”或“广州新体育馆”等写法。
七、对建筑物作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未经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建筑物广告;
2.按照地名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3.广告载体上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的,必须同时在适当位置标注该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标准地名:××××(穗地名委〔200×〕××号);
4.广告载体上标有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广告词、说明词等。
八、制作涉及建筑物名称的各类指示牌(图)、标志牌、楼名牌、小区牌等标牌时,制作单位应事先将标牌拟标的名称送所在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审核,非标准地名不得上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