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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6日)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名委员会、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物名称申报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穗地名委(2001)76号文 2001年4月29日)


  《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自1999年5月6日经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并于同年8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绝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地名管理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名命名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由于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观念,不时出现对建筑物(包括楼宇、楼群、住宅小区等,下同)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近来更有日趋增多之势。例如:有的使用未经批准甚至外国地名冠名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住宅小区、楼群名称后,对小区或楼群中的部分楼宇又擅自命名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将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擅自更改后进行广告宣传;有的取得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后弃而不用,另行使用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或同时使用经批准的和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进行广告宣传,等等。这些情形,均违反了《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制止此风蔓延,严肃地名法规,规范地名使用,现就有关规定予以明确和重申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广州市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凡“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楼宇20层以上的建筑物以及新建的住宅小区(含小区内道路)名称”,包括达到上述指标的宾馆、酒店、独立商场、交通站场、文体馆场和工业、科技、教育、游览、商贸等各类园区名称,均须由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命名,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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