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引进的留学人才来浙定居,用人单位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并帮助落实相对较好的住房条件;允许留学人才租用由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留学人才可凭《浙江省海外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工作证》按规定购买安居工程住房;外籍留学人才可凭《外国专家证》购买涉外销售商品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对来浙工作较长时间的留学人才,在国外有直系亲属的,要安排适当的探亲假期。 四、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的良好环境
(十四)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来浙创办企业,凭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对注册资本可放宽要求。留学人才在浙创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可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十五)留学人才来浙从事高新技术研究或科技成果转化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贷款贴息,帮助解决投资立项、融资、土地征用等实际问题。对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政府浙政〔1999〕1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对有良好发展潜力的重点项目,且符合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将优先给予一定经费补助或贷款贴息。
(十六)尊重留学人才的智力成果,依法保护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留学人才在浙从事研究开发所取得的技术成果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由省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给予全额申请费补助。发明专利可视同科技成果,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和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属职务发明专利,专利权的持有单位在专利转让、许可他人实施后,可在所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40%的比例,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七)鼓励留学人才根据省政府浙政〔1998〕17号文件规定,以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留学人才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其作价金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经投资各方约定,留学人才也可享有更高的股东权益。
(十八)有条件的地区可依托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对入驻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可享受国家和省对高新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留学人员创业园区以服务为宗旨,建立高新技术孵化器,为入驻的留学人才创业提供商务、公用、政策咨询、融资等配套服务,并由当地政府对提供科研机构场所、减免生产用房租金、减免城建配套费、返还土地出让金等作出具体规定。
(十九)努力为留学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应为引进的留学人才配备必要的助手和科研设施,允许他们从国外自带助手。留学人才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件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二十)对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符合“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对象条件的,可列为人选。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的,由省政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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