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1年企业工资总额同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1)70号 2001年4月30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企业控股公司劳动处、财务处: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2001年企业工效挂钩工作,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范围仍为:
(一)垄断性企业和国家政策性补贴的企业;
(二)具备一定规模、效益较好、工资水平较高的企业。
二、继续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作为国有工效挂钩企业提取新增效益工资的否定指标,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挂钩企业的效益指标以实现利润(利税)为主。自2001年起建筑企业停止实行工资总额与总产值、实现利润挂钩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实现利润(利税)挂钩办法。
2001年挂钩效益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2001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按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核定;2001年新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实际效益完成数为基础(上年效益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按前三年平均数)核定。
四、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2001年前已挂钩企业原则以上年企业工资清算应提取的挂钩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2000年企业实际接收复转军人、占地(经市政府批准的占地)农转工人员的工资,可按实核增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2001年新接收以上人员的工资,可在当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据实列支,待下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企业其他情况增减的人员,原则上按“增人增资增效益,减人适当核减工资总额”办理。对2000年少提工资的挂钩企业,可按实提数核定2001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挂钩效益基数做相应调整。
2001年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以上年企业上报统计局104表的工资总额年报数为基础核定。
自2001年起,建筑业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不再包括外包工人员的费用。
五、挂钩企业的挂钩浮动比例一般按以下公式确定:
L L R1
F=-×〔1--+--〕
G G R2
其中:F—当年挂钩浮动比例
L—当年实现利税(利润)基数
G—当年工资总额基数
R1—上年行业人工成本系数(具体数据另行下发)
R2—上年企业人工成本系数
R2=(人事费用率×0.5)+(劳动分配率×0.5)其中: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
人事费用率=-------------×100%
同期销售(经营)收入总额
同期人工成本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