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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18号 2001年4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金融机构,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业的迅速发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大量涌现,目前我区已有1300多家。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等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但是也应该看到,当前“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性场所管理混乱,经营无序,境外许多网站中宣扬的色情、暴力、愚昧迷信等内容对青少年成长和社会稳定产生了很坏的影响。为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以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此次清理整顿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区从现在起到7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展集中清理整顿活动。为切实搞好这项工作,由自治区通信管理局牵头,协调公安、文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开展全区的专项清理整顿活动。各盟市、旗县,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共同做好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清理整顿和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清理整顿活动中,各级公安、文化、工商部门要按阶段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所属上级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厅、工商局分别将情况通报给通信管理局统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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