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调整培训内容。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强化职业道德、职业指导、创业能力和敬业精神的全面培养,更新教学内容,探索教学方法,突出实践操作的技能训练,增加实习教学的科技含量,增设外语、计算机等课程,培养有较高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实际操作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五)调整培训期限。根据培养目标及职业资格标准,适当调整培训期限和培训形式。部分专业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学制可由3年减至2年,并可采取灵活的教学形式,试行弹性学制、学分制。
(六)增强办学活力。各级政府应将技工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扶持,将办学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且可以从教育费附加中提取5%用于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以保证职业教育的政府投入。
加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学校可自主确定关于内部机构设置、岗位竞争、人员任免、搞活内部分配等方面的事宜。学校开办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调整改革的方法与政策
(一)组建集团,发展高级职业培训事业。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部分办学条件较好的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要深化改革,挖掘潜力,合理设置专业,提高教学质量,增加投入,在此基础上通过重组和调整,建立一批具备培养高级工能力的,效益好、质量高、有特色的高级技工学校或职业培训集团,形成培养高级技能人才的主阵地。具备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可建立技师培训基地,承担技师、高级技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训任务。高级技工学校达到职业技术学院标准的,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初审,可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增挂职业技术学院牌子,学校管理体制、经费渠道不变。高级技工学校和批准开办的高级技工班可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具有中级工水平的在职职工。争取在3至5年内,大部分盟市均建立起高级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颁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相应的高级职业资格证书,进入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其工资标准可参照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待遇执行(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开办的高级技工班毕业生参照执行)。
(二)省部级重点技工学校要进一步发挥骨干作用。鼓励技工学校之间,技工学校与就业训练中心等其它职业培训机构之间实行联合、重组,鼓励技工学校与大中专院校联合办学,开展多方位、多形式、多层次的培训,建成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培训基地或职业培训集团,形成培养中级技能人才的主要基地。省部级以上重点技工学校中符合要求、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主体专业的毕业生,经考试合格,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的,经相应鉴定机构认可,可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毕业生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自治区范围内享受与中专生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