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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

宁波市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奖励暂行办法
(甬旅字(2001)第57号 2001年4月20日)


  为更好地扶持旅游业发展,增强旅游企业服务创汇、创收能力,发挥旅游企业创汇、创收对全市旅游经济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宁波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2000〕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国际、国内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创汇、创收及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的车辆购置实行奖励,具体办法如下:
  一、奖励对象及范围
  全市各级旅行社、星级宾馆(饭店)、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奖励。
  1.国际旅行社外联年结汇量超过50万美元,或外联地接年超过10000人天数,或内联地接年超过5000人天数;
  2.国内旅行社内联地接年超过5000人天数;
  3.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以市旅游局核定的年度计划数为基数,达到基数的予以奖励。
  4.市级国际旅行社和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购置、更新外事接待用车;
  5.以上所指结汇量以银行结汇水单为准,有现汇账户的以银行进账单为准。
  二、奖励标准
  1.国际旅行社外联结汇量以上年同期的结汇量为基数,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20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外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
  国际旅行社内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
  2.国内旅行社内联地接人天数以上年同期为基数,超过基数的每增加10%,奖励2000元人民币;
  3.三星级及以下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2元人民币;
  四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3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15元人民币;
  五星级宾馆(饭店)结汇量基数内每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超过基数的每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
  4.市级国际旅行社和市外事接待用车定点单位购置、更新外事接待用车的,按照车辆购置价格给予定额补助。车价低于100万元的给予5%的补助、车价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2%的补助。
  三、财务处理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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