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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仲裁庭庭审阶段
  (首席)仲裁员: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在依法开庭审理申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诉被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第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案由)劳动争议一案。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本仲裁庭由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组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担任书记员负责本庭的记录。
  3、核实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诉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民族,住所地(查验居民身份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登记证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
  律师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律师执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无近亲属关系及代理权限(查验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
  被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同上
  委托代理人:同上
  4、上述人员经本庭核实,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仲裁活动。
  5、宣布当事人在庭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有提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反诉以及和解的权利;
  (2)当事人有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
  (3)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4)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服从仲裁庭指挥的义务;
  6、询问仲裁庭参与人是否听清,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申诉人(委托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对本庭组成人员申请回避。
  被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同上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如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员会决定。)
  (首席)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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