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排污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五条 排污费资金预算下达后,由市环保局根据排污费缴库进度制定分月用款计划。市财政按用款计划及时安排拨付资金。排污费资金原则上由市财政直接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对通过市环保局进行转拨的排污费资金,市环保局应在收到市财政资金后的一个月内将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治理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对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填写《北京市治理项目达标验收审批表》。重点项目应提供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使用贷款贴息资金的单位还应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市环保局应于每季度终了15日内将排污费资金详细收支执行情况报市财政局。年度终了时,应根据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排污费资金年度收支决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七条 用款单位收到以补助方式拨付的资金时,事业单位列入“拨入专款”科目,企业单位列入“资本公积金”科目;收到以贴息方式拨付的资金时,做冲减“财务费用”帐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排污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继续按有关规定执行。负责征收排污费的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任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足额征收,及时解缴。征收的排污费,属于中央(在京)和市属单位交纳的应缴入市级国库,属于区、县单位交纳的应缴入区级国库,严禁混库。
  排污单位应根据环保部门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排污费,逾期不缴者,由环保部门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财政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费资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下达收费指标、截留或挪用排污费资金的,要认真查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用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同时要保证单位其他配套资金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治理项目按期竣工,发挥预期效果,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条 排污费资金支出预算中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市环保局要按照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要求及时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