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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加快我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1.各地政府要依照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对从事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企业实行特许经营。
  2.由于出让、出售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产权,使国有资产失去控股地位的,应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出让或者出售。对已经取得特许经营权的旗县级以下城镇市政公用企业,由于出让、出售其市政公用设施产权,产权发生变化,需重新取得特许经营权。
  (八)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坚持走集约利用,内涵挖潜的路子。运用“级差地租”原理,主要以招标、拍卖方式,逐步加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比重,盘活存量土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全部上缴财政,由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
  三、深化企业改革,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的整体发展
  (一)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遵循“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原则,建立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深化企业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界限,使企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及实际需要自主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
  (三)各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实行减人增效、精干主体、剥离副营的改革措施,落实好下岗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有关政策。今后,除国家按政策统一分配的转复军人和对生产急需岗位所需人员进行补充外,原则上不再增人。对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所需人员,应在企业内部富余人员中调剂解决。
  (四)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产品、服务质量管理。紧紧围绕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切实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产品质量目标责任制。依靠科技进步,大力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物耗、能耗,增加公用产品科技含量。
  四、完善配套政策,为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一)合理调整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符合破产、兼并、减负增效政策的企业,可以按规定冲销银行呆帐准备金、贷款挂帐停息。
  对于企业间债务(不含对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双方出资者协商同意后,可将债权转为股权。属于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形成的拖欠,通过给其优惠政策的方式解决。
  (二)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市政公用企业职工必须参加各项社会保障,欠缴的保险费,由企业负责补交。对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购并转让的企业的离退休职工,其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基金可以从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或国家股分红中按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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