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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京人发(2001)34号、京财行(2001)767号 2001年4月18日)


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并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经市领导同意,决定从1999年10月1日起提高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
  副市级由原116元调整为153元;
  正局级由原105元调整为138元;
  副局级由原100元调整为131元;
  正处级由原95元调整为124元;
  副处级由原90元调整为118元;
  正科级由原85元调整为112元;
  副科级由原80元调整为106元;
  科员由原72元调整为94元。
  二、在政法委机关工作满5年以上并于1999年9月30日以前办理离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生活补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元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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