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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意见的通知

  九、新制二级学院根据教学及管理的实际需要,选聘符合国家高校任职资格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管理人员,并办理聘任手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从普通高校推荐的在岗教师中选聘兼职教师。新制二级学院的中层管理人员须具备普通高校本科学历。担任新制二级学院的董事、院级行政负责人和担任财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省政府涉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地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三年内不可在新制二级学院担任顾问或实际职务。普通高校副校级以上人员离退休三年内不可在本校新制二级学院任职及担任顾问。
  十、新制二级学院建立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并参照财政部、国家教委《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财产帐簿和会计帐簿,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新制二级学院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严格收入管理和支出管理,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30天内应当进行财务决算,并接受普通高校的内部审计。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方均有权对新制二级学院的财务进行监督。
  十一、新制二级学院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与合作办学双方的财产相分离。社会力量合作方投入的财产,新制二级学院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及其他收益,以及按国家优惠政策所形成的财产,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产权。凡合作双方投入的房屋、设备等,一经投入新制二级学院后,其使用权即转归新制二级学院。新制二级学院在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方确定的用于维系新制二级学院教育教学的财产,不承担在普通高校或社会力量合作方名义下发生的一切债务;其依合作办学协议书或者依法律规定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各项财产,包括不动产及动产,均不得为任何一方自身所负债务设定担保或转让、抵押。合作双方均不得以新制二级学院的名义贷款。
  十二、新制二级学院按学生人均培养成本一定比例收取学费。学费由新制二级学院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与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内按年收取,除学费及宿费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所收学费要全部进入新制二级学院账户,并专项存储,按预算必须保证新制二级学院办学的经常事业费开支,包括新制二级学院教学及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所需费用、必要设备添置所需费用、普通高校支持新制二级学院的教育资源共享所需费用等。新制二级学院按计划规模完成基本建设投资后,在保证办学经常事业费开支的前提下,其办学节余方可由社会力量合作方与普通高校按协议约定的比例共同受益。
  十三、新制二级学院实行严格的教学管理。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人才的需求和普通高校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生源质量的教学计划,报校本部批准后执行。要大胆引进和吸收国内外高校先进的教育思想、教学改革经验、教学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努力办出特色,办成高等教育改革的试验区。普通高校审批新制二级学院教学计划和重大教改方案,监督教学过程,评估教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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