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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意见的通知

  四、举办新制二级学院,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教育部《民办高校设置暂行规定》、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和省教育厅《吉林省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举办民办二级学院设置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公开审批条件,公平竞争,择优批准。
  五、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的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要明确和落实各自的责任。社会力量合作方主要负责教学楼、宿舍楼等教学、生活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办学条件建设,并基于财产关系对新制二级学院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普通高校主要负责招生、教学及学生工作的管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基于主管关系对新制二级学院在上报招生计划、教学质量保证、学生毕业资格、毕业证书颁发等方面对外承担名义担保责任。合作双方必须签定合作办学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就新制二级学院董事会组成及其运行、内部管理体制、教学、人事、财务、财产管理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具体约定。
  六、新制二级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社会力量合作方代表、普通高校代表和新制二级学院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一般为7人,其中普通高校代表不少于3人。董事长一般可由投资方出任。董事会决定新制二级学院的发展规划、预算决算、重大开支、重要人事任免和财务、人事制度等重大事项。董事会依其章程规定举行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董事会议事规则实行绝对多数决定制,对于需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作出决定。董事会会议及作出的决定应有书面记载。
  七、新制二级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为新制二级学院的决策机构,院长为新制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普通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对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基本方式是通过董事会参与管理。建议在新制二级学院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普通高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八、新制二级学院院长负责日常管理及运营,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普通高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院长须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高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能坚持正常工作。院长原则上在普通高校现职副校级领导干部或校长助理中选任,也可面向社会招聘。院长人选由普通高校或社会力量合作方提名,董事会讨论同意后,经普通高校报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资格,由普通高校任命或聘任。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须具有普通高校教学系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由普通高校选派现职人员出任。新制二级学院的院级负责人实行任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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