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20号 2001年4月19日)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高校:
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管理的意见
(省教育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九日)
为规范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行为,保证新制二级学院的正常运行,切实加强教育教学及各方面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制二级学院是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意见》,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等教育需求的积极探索;是从我省实际出发,加快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有益尝试;是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要求,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有效途径。各高校和社会力量合作方要从落实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推进“科教兴省”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举办新制二级学院的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合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坚持鼓励发展、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吸纳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参与,并与提高普通高校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普通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坚持产权明晰、规范运作,防止普通高校国有资产流失,保护社会力量合作方投入办学资产的合法权益;坚持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程序,保证必备的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标准;坚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依法审批,严格履行合作办学协议,依法办学。
三、新制二级学院为普通高校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实施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合作办学,属民办性质,是普通高校主管的一种新型办学实体,实行经费自筹,财务独立,自负盈亏。其专业设置和学制年限,由普通高校根据社会人才培养需求和本校已有专业中统筹安排。招生列入普通高校的招生计划。毕业生颁发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方式与普通高校毕业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