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 收据。银行签章后退缴款单位(个人)
第二联 借方凭证。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缴现金的,此联作银行现金借方传票的附件。
第三联 贷方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银行作贷方传票。
第四联 记帐凭证。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银行收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作记帐凭证。
第五联 回执。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银行收妥后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业务处室登记后转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收费通知书》由各执收单位按规定正确记载;《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执收单位和缴款人分别记载下列事项:
1、执收单位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填制日期”,系开具缴款书的日期;
“主管部门编码”,系执收单位的主管部门的编码;
“执收单位名称及编码”,系执收单位的名称及编码;
“缴款人全称”,系应缴费单位(个人)的全称;
“收费通知书号码”,系执收单位开具的收费通知书编号;
“收费项目编码”,系财政局、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编码;
“缴款金额”,系应缴人民币大、小写金额;
“逾期天数”,系执收单位确认的逾期天数;
“滞纳金金额”,系执收单位确认的应罚数。
2、缴款单位(个人)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开户银行”(使用现金缴纳的应填写代收银行名称);
“开户账户”(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免填)
在“缴款单位签章”处签盖预留银行印鉴(未在对公银行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应当签字或盖章)。
第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银行不予受理:
1、缴款书必须记载事项填写不全或不许更改事项有更改之处的(日期、金额、收款单位不得更改);
2、缴款书并非一式五联套写的;
3、缴款书上缴金额人民币大、小写不符的;
4、缴款额与缴款书金额不符的;
5、超过缴款期限的(缴款期限的最后一日遇节假日顺延);
6、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缴款单位到非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