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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

  2、对工本费单次收费标准在20元以下(含20元)及少部分适宜当场收缴的收费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由执收单位代收,并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执收单位应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将收费款项按收费项目汇总填制《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上缴银行,由银行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缴费人缴费前要求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及标准给予审核的,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当日报财政、物价部门,财政、物价部门应在接到缴费人《收费通知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加盖公章,应缴金额与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数不一致的,按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数为准,并按审核后的缴费金额缴费。
  第八条:缴费人应在《收费通知书》开出之后十五日内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缴费金额到银行缴费,逾期未缴或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执收单位除追缴欠款外,按应缴费额或欠款额每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收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缴费人缴费前要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的,其缴费时限不再顺延。
  第九条:缴费人确因不可抗力难以履行缴费义务,需要减免收费的,应按规定审批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未经批准,收费单位不得自行减免。
  第十条:《收费通知书》、《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印制发放。《收费通知书》各联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一联加盖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
  《收费通知书》一式两联:
  第一联 执收单位存根联。执收单位凭此联及《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第五联回执联登记入帐,月末通过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对帐,并对已开出《收费通知书》但未按期及时缴款的单位(个人)进行催缴。
  第二联 缴费人存根联。缴费人应凭此联和《收费缴款书》第一联登记入帐。缴费人如对缴款金额有异议,凭此联到财政、物价部门要求审核。
  各银行根据缴款单位或缴款人提交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包括执收单位自行收款汇总缴纳的缴款书),经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收纳工作。然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业务印章或现金收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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