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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

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试行办法
(京财综(2001)333号 2001年4月20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保证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足额上缴,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资金直接上缴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票款分离管理办法。
  第二条:票款分离是指执收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开票,缴款人持票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缴款,再由收款银行将款项缴入财政部门指定专户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行使或代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具体包括:
  1、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审批,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2、国务院、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市政府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市财政、物价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经批准实行票款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码按照《收费许可证》的编码填写。
  第五条:在京各家商业银行(包括农村信用社)的对公营业机构(以下称银行)是实行票款分离的合法收纳人。各银行储蓄所暂不办理上述代收业务。
  各收纳银行收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处理手续,比照现行纳税人使用的一般缴款书的处理手续办理。并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立分户帐进行核算。
  第六条:我市票款分离采取下列两种方式:
  1、对管理性、资源性收费由执收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填开《收费通知书》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见附件二)后,交缴费单位(个人)。
  缴款单位(个人)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缴费。未在银行开立帐户的缴款人,持《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办理缴费。
  缴款单位(个人)到银行缴费后,凭银行受理缴费的“收据联”,再回到收费单位办理有关事项。收款银行应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将资金划转到财政部门指定的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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