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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六、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快建立集教育、管理、指导和服务功能于一体的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各地、各部门及各大中专学校要根据新形势下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特点和要求,努力加大投入,调整充实机构,强化服务意识,健全服务体系,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就业指导的专业化,实现毕业生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水平的全面提高。2001年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正式对外开展就业指导有偿服务,自治区教育厅2001年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开展网上双向选择、供需见面和就业方案认定的网上就业远程服务。
  七、进一步加强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形势教育、国情教育、政策教育、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毕业生面向基层,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提高毕业生为国家服务的自觉性,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继续做好自治区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八、具体政策和规定。
  (一)区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来宁就业仍执行2000年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关于区外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回宁就业有关问题的函”(宁毕函〔2000〕第001号)的规定。
  (二)改变国家定向、委培就业去向和超出国家规定就业范围的毕业生,经学校审批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缴纳培养费和违约金后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已签定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凡违约者由学校审核同意并报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批准,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后,缴纳违约金,方可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三)国家任务招收的毕业生在6月10日以前通过双选落实单位的列入就业方案,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到证》手续。对于毕业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或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管理档案,两年之内联系就业单位的由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办理就业手续,两年后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将其档案关系全部转回户口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由人才交流中心纳入人才市场推荐就业。
  (四)区内毕业生表格发放、派遣、改派等就业手续均由学校统一审核办理,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不直接受理毕业生个人有关就业事宜。不具备国家派遣资格的毕业生(成人、计划外自费生、不包分配班),学校不得发放自治区统一印制的就业协议书,如发现要追究学校当事人责任。
  (五)毕业生收费项目按自治区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宁教(人)发〔1992〕201号文件执行,原则上只限于收取培养费和违约金。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宁价(费)发〔1998〕25号文件精神,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收取相应的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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