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服务生产、管理第一线的实用型人才。各地、各部门及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高职和中职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2001年我区高职毕业生和普通中专毕业的职业中专生,暂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在《报到证》上备注“高职”或“职业中专”字样。
五、规范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做到规范有序。要积极培育和完善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服务。各地、各部门、各大中专学校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要依照《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执行,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不能冲击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用人单位进校招聘毕业生时,不能影响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未经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不允许非主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才交流中介机构组织毕业生招聘活动或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外省区在我区大中专院校招聘毕业生,须征得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同意,所签协议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生效。
要加强《就业协议书》和《报到证》的管理和使用。2001年我区在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过程中,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继续使用统一印制的《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和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职业中专毕业生使用《宁夏回族自治区高中等学历考试教育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各用人部门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截留、改派或者接收非派往本部门的毕业生。各市县人才交流机构不能随意接收非派往本机构的毕业生。
要建立自治区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登记制度,为毕业生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择业环境。自治区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要根据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要求申报需求信息。
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对普通高校毕业生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8〕1349号)中的规定,不得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应届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入户,不得收取任何有关费用。凡涉及毕业生收费问题,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