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关于2001年自治区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研究生是国家有计划培养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要科学合理地使用。2001年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坚持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制度,并在实际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毕业研究生的就业服务范围主要是:由国家拨款的学校、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毕业研究生超出上述服务范围就业,应由用人单位向培养单位补办委托培养手续。对2001年非宁夏生源在我区毕业的研究生,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各高校不得派往生源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和其他人才中介机构,要推荐给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在生源地就业。
  (四)公安、警察院校毕业生凭人事部或自治区人事厅颁发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合格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公安厅、人事厅会同各市(县)提出安排方案,自治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就业办公室审核签发《报到证》,安排到各市县公安系统内就业。
  (五)对于招生时公布为“统分”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仍然实行“老生老办法”,在规定期限内未签定就业协议的按生源市县列入就业方案,并依据就业方案直接派往生源市县报到。
  三、要进一步调整就业政策,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制定吸引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将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结合起来。各大中专学校要着力改善毕业生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充分利用毕业生就业反馈的信息,加大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的力度。
  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中编办、财政部的安排部署,2001年我区继续安排1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支农、支教、支医、扶贫或到企业锻炼,两三年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录用到机关工作,重点充实乡镇机关,其中特别优秀的可选拔进乡、镇领导班子。各地、各部门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应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高素质的毕业生。县以上党政机关选拔毕业生,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考试录用的办法和程序进行。
  国有企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吸收毕业生的工作力度,做好人才调整和储备工作。积极支持和鼓励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及民办科研机构等单位接收毕业生。毕业生被非公有制企业聘用后,其行政、工资等人事关系和档案统一由用人单位向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申报管理,连续计算工龄,其户粮关系凭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人才交流机构和聘用单位的证明,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毕业生在非公有制企业聘用期间,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工龄计算、职称评定等手续,聘用合同期满后,允许正常流动,调入国有企业工作的,按正常调动办理有关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