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旅,加强行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旅游立法、建章立制和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依法治旅,积极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加快旅游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步伐;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巩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成果,深化“创优”内涵,加快创建优秀旅游城区的步伐,不断完善城市旅游功能。
三、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适应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确保重庆市旅游产业“十五”计划目标如期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在继续执行《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和发展旅游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渝委发〔1998〕9号)、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假日旅游的通知》(渝府发〔2000〕77号)等文件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以下政策措施:
(一)通过体制创新,尽快建立有利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政企分开,现有的国有旅游企业要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旅游局直属的国有企业在2001年内完成改革改制任务;鼓励旅游企业通过资本运营方式,向集团化、网络化方向发展;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组等方式吸引外资;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积极培育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积极发展旅游中介机构,推进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自律。在有利于加强自然和人文资源保护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旅游资源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积极探索多种旅游经营方式;打破地区、部门、行业界线,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大旅游的格局;在旅游、园林、林业、文物等部门推出一批旅游区(点),面向社会,联合开发、参股控股、出让转让经营权;大力发展长江三峡客运和旅游市场,运用股份制等形式,实现长江客运企业与旅游企业的优势互补。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必须因地制宜制订旅游发展规划,经批准的旅游规划必须严格按规划实施;没有规划的区县不得上大的旅游项目,防止区县、部门之间的近距离、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资源的破坏与浪费。规划建设和试办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旅游扶贫开发区、旅游度假区。
(三)把优化旅游环境作为全市发展环境综合整治行动的重要内容。凡与旅游相关的窗口地区和窗口行业,必须按旅游市场的需要和行业标准来规划、建设和管理,努力创造条件宣传贯彻ISO9000和ISO14000标准,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事事、处处都是旅游环境的浓厚氛围。规划建设一批如磁器口古镇、龚滩古镇、大昌古镇、洪崖洞、湖广会馆、南山“农家乐”等独具特色的社区、街镇、“农家乐”旅游区(点);规划建设一批旅游观光农业、企业、学校和工业园、科技园等单位、园区,兴旅富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