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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1)588号 2001年4月9日)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2000〕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对已经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要坚决取消。严格执行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一律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台新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
  二、各区县要对2000年1月1日以后仍在执行或新出台的、违反国务院和财政部文件规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进行进一步自查、清理,并将自查、清理结果于2001年6月30日前上报北京市财政局税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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