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企业代扣代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三、检查的步骤及时间安排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并于5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对其所属企业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的企业户数均不少于5户,所属独立核算企业少于10户的,可检查1至2户。检查后,将企业自查情况和重点检查情况分别汇总并写出书面报告(附重点检查企业名单及处理意见)。于6月10日前上报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市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成联合检查组或委托中介机构,选择部分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平均工资增长过快、特别是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突破200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上线(预警线),人工成本水平、比重不尽合理的企业以及部分重点行业的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具体办法及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对于区、县、局、总公司重点检查的企业,领导小组将抽取部分单位进行复查。
四、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处理原则
1.对于超提超发工资的企业,有工资储备金的,原则上应将其超提超发的工资从工资储备金中扣减,同时调整相应会计科目;没有工资储备金的企业,应核减多列成本的工资,并按有关规定做纳税调整。
2.对历年工资储备金不实的企业,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劳资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字,劳动与财务应一致。
3.对未按规定使用《手册》领取工资的问题,企业在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同时,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工资联审制度,并做好与银行的配合工作。
4.对在检查中发现统计报表错、漏报问题的企业,应找出原因,并加强统计制度方面的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培训,保证报表统计数字准确,全面提高报表质量。同时应补缴漏缴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5.对漏缴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补交漏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
6.对在历年工资内外收入大检查工作中,屡次被查出问题的企业,以及在检查中发现严重违纪的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处理程序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部署工作,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由企业主动按上述处理原则进行纠正,并将结果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查出问题的处理工作;企业主管部门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上述原则,由主管部门进行处理;领导小组或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小组进行处理,并下发处理意见。
(三)各级劳动、财政、审计行政部门依法对违纪企业进行劳动行政处罚时,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家、本市有关劳动行政处罚的规定;对违纪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时,应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87〕78号)和财政部、审计署《
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施行细则》(财法字〔1987〕52号)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