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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为检查各缴款单位缴纳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情况,各缴款单位须将当月电影票房总收入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申报表复印(复写)件二份随缴款书一并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
  六、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回拨给北京管委会的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由北京管委会专项存储。
  七、我市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市电影公司等单位共同组成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北京管委会,负责该项资金的收缴、上缴和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回拨资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  北京管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于长江  (北京市文化局局长)
  副主任:李爱庆  (北京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常务副主任:张和平(北京市文化局副局长)
  委   员:(以姓氏笔划为序)
     于长江
     王 珠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经理)
     王爱东 (北京市电影公司总会计师)
     关铁汉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处长)
     李爱庆
     任蕴贞 (北京市文化局计财处处长)
     汤慧琴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张和平
  北京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主 任:关铁汉
  成 员:王福玲 (北京市财政局工管处副处长)
      王爱东
      谢 渝 (北京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田 影 (北京新影联影业责任有限公司)
  八、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使用办法
  1.专项资金原则上有偿使用。影院维修改造的资金来源,先由地方或影院自筹,不足部分由北京管委会酌情给予借款或补助。
  2.各影院进行维修、改造需要借款的,由借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包括项目内容、借款数额、还款措施和时间等),报北京管委会审批。
  九、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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