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虽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三)因吃请受贿、打击报复、以权谋私、徇私枉法导致执法过错发生的;
  (四)对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五)故意隐匿错案不报,致使错案后果恶化的。

第四章 追究程序

  第十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设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纪检委、监察室、党委办公室、管理科、政策法规科组成,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
  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的立案调查,由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七条 一般执法过错由执法过错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查处,查处结果应在结案后五日内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重大或涉及单位负责人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负责查处。
  第十九条 上级房产管理机关发现下级房产管理机关应当立案查处的执法过错案件,可以指令下级房产管理机关进行查处,也可以直接办理。
  第二十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应当立案后两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一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调查事实不存在,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经调查应当追究责任的,提出处理意见或提出处理意见后移送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二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追究责任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审;复审决定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申请复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五章 追究种类

  第二十三条 追究种类: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