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承德市房产管理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
(承市房发(1996)第47号文 1996年7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全体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正确、公正地查处房地产违法案件,维护国家的房地产管理秩序,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房产管理局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
  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追究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在适用法律和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五)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五条 执法过错的调查、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由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领导小组负责。

第二章 追究范围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过错认定的标准: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经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经上级机关或上级行政复议机构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经本级机关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
  (一)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未及时依法受理群众举报案件,对正在进行的房地产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没收、查封、罚款的;
  (三)为包庇房地产违法人员或组织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材料或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