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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第八条 户外广告必须标明承制单位名称。下列广告还应标明。
  (一)治疗性药品,标明准字、宣字号,“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等忠告语;
  (二)医疗器械,标明“械准字”、“医械广审字”和“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等忠告语;
  (三)烟草,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等忠告语;
  (四)专利产品,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类型;
  (五)39度以下的酒类产品,标明酒的度数。
  第九条 举办赞助性的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办各类商品展销会、订货会等经营活动,需临时设置实物广告、条幅广告、广告牌、空飘物等户外广告,其主办单位必须在取得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再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设置。
  第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归经营者所有,除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国家需要,有权通知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迁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拆除、迁移、遮盖或损坏。
  第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市容观瞻、损害市容市貌;不得妨碍交通安全、毁坏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
  户外广告的设计、绘制要美观、新颖。广告设施要坚固、安全。广告经营单位应做好广告媒体的日常维护。户外广告出现陈旧、亮位残缺、破损等有碍市容观瞻及安全时,设置单位要及时整修,对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发出的限期整改通知,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第十二条 印刷单位承接印刷品广告、印制业务时,应查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无批准文件的,一律不准承印。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市政府统一规划和指导下,在市区内选择适当位置设置公共广告栏。
  张贴广告(含广告信息),必须在公共广告栏内发布。
  第十四条 重点地区、部位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实行竞价拍卖。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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