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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与上位法或其他政府规章相抵触或不一致)

沈阳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沈政发[1996]20号 1996年7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的发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道路、绿地、广场、机场、车站、桥梁、各类场(馆)、建筑物、构筑物和公用设施发布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悬浮物、飞行物发布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发布的广告。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审查、广告内容审查、广告发布前登记和广告发布后的监督检查。
  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和户外广告在市容方面的日常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场地使用协议、设计图纸和广告彩图及有关资料,到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二)持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审批手续及有关证明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前内容审查和登记审批手续。
  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审批后需延长发布时间、变更审批事项的,应向原批准机关分别办理变更手续。
  审批后三个月内未发布广告的,原批准法律文书废止。
  第六条 户外广告实行年度审验。
  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文字、汉语拼音及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规定,要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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