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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失效]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购自住新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四)西安市房改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贷款额度=贷款人夫妇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3%×12(月)×贷款年限
  (二)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购房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持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填写《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对《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并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将《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送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批准后,借款人还应办理财产抵押合同登记及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以及保险证明,到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并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均还法偿还,由借款人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到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上,并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直接在帐户中扣收,也可直接到借款银行交付现金。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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