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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西安市建设监理暂行规定》等47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日)废止

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
(市政发(1997)第6号文 1997年1月9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建自住房的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在购、建自住房及大修理自住房时,可向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常住城镇户口的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建个人全部产权自住新房并已交付购、建房总价款的30%以上;
  (五)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六)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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