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
(1997年1月10日)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积极探索廉政建设的新路子,程度不同地推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实践证明,各级政府和部门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政府的活动情况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办事情况更加直接地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加强廉政建设;有利于促使公务员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树立人民公仆的良好形象;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提高办事效率,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实施政务公开既是政务工作的一项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党的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必然要求和具体表现。为了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廉政勤政建设,经研究决定,从1997年起,在全省政府系统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政务公开。
一、实施政务公开总的要求。各级政府机关、经济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所辖单位,凡政务工作中运用职权办理与群众、企业和社会其他方面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都要根据工作职责和行业特点,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向广大群众、企业和社会公开。
二、实施政务公开的重点部门和单位。各部门和单位都要逐步实施政务公开,重点是直接掌握人、财、物的部门和直接与群众、企业打交道的部门和单位,如各级计划、经贸、财政、税务、金融、建设、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公安、司法、交通、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邮电、电力、农业、林业、水利、扶贫、新闻出版、技术监督、土地管理、贸易、外经贸、供销、化工、地矿、煤炭、医药、环保、乡镇企业、机关后勤等部门。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政务公开应以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事项为主要内容。如招生、招工、公务员招录、职称评定、退伍转业军人安置、户口“农转非”、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电话安装和邮电资费管理、电价管理、计划生育指标管理、超生罚款收缴和使用、农资调拨分配、扶贫救灾款物发放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社会服务性收费、农民负担情况、办理证照、收缴和减免税费、用地审批、城市规划、基建工程审批、固定资产投资及技改项目审批、罚没款收缴和管理使用、进出口配额分配、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办公经费及职工住宅分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