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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许可证》由房管局统一发放。
  第九条 申领《许可证》,房屋所有权人须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屋出租申请书;
  (二)房地产权证或证明房屋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法律资格证明。
  第十条 出租房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通风和采光条件;
  (二)有水、电等基本生活设施;
  (三)符合防火、防盗和卫生的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和不予登记:
  (一)未取得合法产权;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了限制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属违章建筑的;
  (五)不符合安全使用标准的;
  (六)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七)已由市房管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
  第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领《许可证》。代管人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合法授权文件。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的共有人申领《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第十四条 市房管局应自接到房屋出租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发给《许可证》。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租金应当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租金政策和标准。
  非住宅用房租金原则上由租赁双方当事人协商议定,但议定的租金不能高于市物价局制定的指导租金标准。
  第十六条 《许可证》实行年审,房屋出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年审手续。
  第十七条 出租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必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出租房屋治安管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 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入住手续;承租人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凭《许可证》及有关证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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