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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
(粤价(1997)第76号文 1997年3月14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的管理,坚决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合理负担,我省在清理公布第一批取消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合理负担费用项目的基础上,再次清理了一批未按规定程序设置的涉及房地产开发的不合理收费项目,现将第二批取消的39项不合理收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二)。
  各地、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费〔1996〕2922号文(附件一),并认真对照检查,凡属国家或省公布取消的建设收费项目,均应立即停止执行。
  在历次清理整顿收费中已经国务院、省、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布取消的建设项目收费都要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目变换手法恢复收费。
  二、建设项目收费实行中央与省两级管理。
  行政事业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必须严格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批。
  经营服务性的建设项目收费,属全省性的,由省业务主管部门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属地方性的,由当地物价部门逐级上报省物价部门审批。市(地级以上市)以下各级政府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均不得擅自设立建设项目收费。
  经营服务性的建设项目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服务单位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借助审批等环节实行强制性服务,服务单位也不得只收费而无实质性的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加强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收费项目的治理。
  凡未经国务院或省政府同意,由地方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自行制定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收费项目,必须一律予以取消,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不合理负担。
  四、加强商品房交易价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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