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京政发 〔1994〕29号 增加离休费(60—100)
10.京劳险发〔1994〕487号 增加离休费(40—65)
11.京劳险发〔1995〕28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2.京劳险发〔1996〕162号 增加离休费(80—120)
13.京组通 〔1995〕36号 增加离休费
14.京财预 〔1991〕388号 粮油补贴6元
15.国发 〔1979〕245号 价格补贴5元
16.京财预 〔1988〕504号 副食补贴10元(回民12元)
17.京财预 〔1992〕206号 粮食补贴5元
18.京财预 〔1992〕467号 燃料补贴5元
19.京财预 〔1992〕2220号 肉蛋菜补贴12元
20.京财预 〔1993〕578号 粮油补贴10元
21.京人工 〔1988〕31号 生活补贴5元
22.京政发 〔1985〕62号 未参加工改生活补贴17元
23.京劳险发〔1990〕278号 对未按工资总额计发养老金前已离休的人员增加不低于5元的补贴
24.市第五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
2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生活补贴30元
26.市委、市政府决定(91年) 生活补贴30元(或按京劳险发〔1992〕628号增加生活补贴30元)
27.国发〔1982〕62号 每年加发1—2月生活补贴费
28.原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前,已经离休人员的各项离休费(含各项价格补贴、生活补贴、增加的离休金)按国家和北京市对离休人员待遇标准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其它费用项目(非统筹项目):
1.京政发 〔1985〕77号 肉价补贴7.5元(回民9元)
2.京组通 〔1990〕153号
3.京组通 〔1991〕196号
4.京组通 〔1991〕195号
5.市第七次老干部座谈会决定(93年)
6.京组通 〔1992〕25号 用车包干费(70、50、30、20元)
7.京财行 〔1994〕2635号 书报费(处级以上27元,以下25元)
8.京财行 〔1994〕2635号 洗理费(男20元,女26元)
9.京组通 〔1994〕32号 护理费51元
10.京组通 〔1994〕34号 生活补助100元(一、二次革命时期)
11.京组通 〔1995〕32号 护理补助费49元
12.京组通 〔1996〕44号 增发护理补助费50元
13.按京劳险发〔1988〕103号、京劳险发〔1990〕278号文件规定按比例由企业负担的部分